2020年1月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公布了《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为推动多元化解涉粤港澳三地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规范遵循。
《规则》规定,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应遵循平等、自愿、公正、保密、便捷原则,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国际公约、惯例及域外法律调解商事纠纷,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规则》要求,从事商事纠纷调解人员应来自依法设立的组织和机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特邀具有专门经验的人员。商事调解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均由当事人约定。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可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与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规则》具有鲜明的粤港澳大湾区特色。不仅借鉴了香港、澳门商事调解的通常方法,为调解化解广东自贸区内涉粤港澳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更大的空间,还为香港、澳门法律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粤港澳跨境商事纠纷提供了遵循和便利,对促进粤港澳三地商事调解规则的衔接和联通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
据了解,2019年前11个月,广东法院审结大湾区涉港澳民商事一审案件9091件。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与民事诉讼相比,商事调解具有自愿性、灵活性、保密性等特点,有利于缩减平息争议的时间,防止商业损失扩大,减少法律差异带来的影响,大限度地维护商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多元化解跨境商事纠纷的机制。省法院和省司法厅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积极推进全省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有效实施。
来源:广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