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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动态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从“万达减租”谈新型肺炎疫情对生产经营性商业租赁合同履行的影响


2020年1月28日,万达商管集团宣布将对中国各地所有万达广场的商户自1月24日-2月25日时间内的租金及物业费实行全免政策,预计减免租金额度30-40亿元,此后,多家企业纷纷宣布免租或减半收租。但以万达为代表的企业免租或减租措施仅为出租方自愿行为,现实中,也有不少出租方不愿意免租或降租,随着时间的推进,将引发大量的商业租赁合同纠纷。而人民法院尚未出台有关疫情的民事案件处理规定,深圳市罗湖区法院民三庭何意、杨影叶根据当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结合审判实务经验,对因疫情引起的生产经营性商业租赁合同纠纷类案件的提出如下处理看法:

1、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的,例如电影院等娱乐场所因政府疫情防控需要而必须停业的情形,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虽能继续履行但将对一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例如宾馆等场所因疫情影响导致客源锐减、经营困难的情形,应认定为情势变更。

2、不管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在处理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障碍的商业租赁合同纠纷时,均应适用公平原则,但原则上不宜完全免除租金。适用公平原则时应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根据具体案件中涉及的合同签署时间、当地政府疫情控制措施、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结合合同目的能否实现这一角度,进行综合分析,酌定双方当事人的租金损失分摊比例。目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未对租金损失分摊比例明确规定,在处理案件时应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租金损失分摊比例。

何意、杨影叶还提出:(1)订立合同时对疫情有明确约定的,优先适用合同约定;(2)双方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后订立的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3)承租方主张不可抗力的,应证明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因疫情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困难时,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将承担因扩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5)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双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何意、杨影叶倡议,不管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都应有作为有担当,既不因此逃避合同义务,也不过分承担责任,并遵守公平、诚信原则,尽量以协商、调解等多元化方式,友好妥善解决合同履行相关的纠纷,争取尽可能减少双方的损失,共同度过疫情难关。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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