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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动态

【团队解读】广东省高院、省人社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20年4月21日广东省高院、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对疫情期间的劳动人事争议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现本律师团队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对《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第4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解读如下:

2. 2020年春节延长假与其他假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重叠,应如何处理?

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不得顺延。年休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以顺延,或者由劳动者另行申请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婚丧假、事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 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安排。

律师解读:

(1)若员工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等假期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2日)存在重叠,则该假期应包含春节延长假,不能扣除春节延长假,若员工前述假期在春节延长假期间结束的,应于2月3日上班;

(2)若员工年休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2日)存在重叠的则应扣除春节延长假,员工可自2月2日后继续使用未休完的年休假,也可员工另行申请未休年休假的安排或者企业另行安排

(3)婚丧假、事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2日)存在重叠的前述假期是否可扣除春节延长假,法院未进行明确规定,可以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决定。

4.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釆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1)企业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权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员工协商一致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和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被拒,应如何处理?

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或者限制复工期间返岗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岗或者未按用人单位要求合理延长工作时间,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若企业需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通知员工在春节延长假(1月31日-2月2日)或限制复工期间(2月3日-2月9日)上班,或者合理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员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上班或者拒绝合理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权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者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 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1)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政策依据而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 出差的,员工有权拒绝,企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2)但前述员工出差、工作与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员工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若员工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权要求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3)企业要求员工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员工拒绝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处理。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无权要求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0.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

员工籍贯、户籍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的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企业不能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12.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企业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但没有超过30天的,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13.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读: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2)若企业和员工未能协商一致,企业可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或通过经济性裁员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4.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蕞 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般为30天,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一般为30天):

①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与员工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法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②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蕞 低工资标准深圳为2200元的80%支付员工生活费;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员工有权以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

15. 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釆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1)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前述期间结束。

(2)企业终止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6.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

员工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紧急措施,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员工不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不能的,有权要求企业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17.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治疗的,自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律师解读:

(1)员工患新冠肺炎,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2员工属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隔离治疗期或者医学观察期均不计算为医疗期。隔离治疗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继续进行治疗的,自员工继续开始治疗之日起计算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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